女儿婚后得了精神病,丈夫不管,一直女家里花

您提到想起诉女婿要求他承担女儿的治疗费用和生活照顾责任,这涉及到《民法典》中关于夫妻间相互扶助义务的规定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九条,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。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,需要扶养的一方,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。在您女儿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,其丈夫作为配偶,有法律上的责任承担照顾和治疗费用。若他未履行此义务,您可作为女儿的监护人,依法提起诉讼,要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扶养义务。法律依据为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九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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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法律角度,保护女儿权益的方法包括:1. 作为监护人,确保女儿接受必要的医疗和治疗;2. 若女婿不履行扶养义务,可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扶养费;3. 保留所有与女婿不履行义务相关的证据,以备法律诉讼之需;4. 考虑申请法院指定专业机构或人员辅助监督女婿的行为,确保女儿得到妥善照顾;5. 必要时,可申请法院变更监护人,确保女儿得到更有力的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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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女婿拒绝照顾女儿,您不能直接将他赶出女儿的房子。处理此问题有两种方式:一是尝试与女婿协商,让他自愿搬离;二是若协商无果,您可以女儿的名义(您作为监护人代理)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认定女婿为无权占有人,并判令其搬离。在诉讼过程中,需提供房产证明等文件证明房屋所有权,以及女婿未履行扶养义务的证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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